(2015)虞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立军、朱绍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虞执字第235号彭立军、朱绍明:本院已立案执行何现涛申请执行你人格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五日内按照(2013)虞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席金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