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知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与成都市叶氏美容日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美紫鑫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叶氏美容日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四川华美紫鑫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应旭,四川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叶氏美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叶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华美紫鑫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叶氏美容日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桂 舒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