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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国永刚与赫崇斌、林永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永刚,赫崇斌,林永江,邹举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国永刚。被告赫崇斌。被告林永江,年龄不详。被告邹举宗,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永刚与被告赫崇斌、林永江、邹举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