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国永刚与赫崇斌、林永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永刚,赫崇斌,林永江,邹举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国永刚。被告赫崇斌。被告林永江,年龄不详。被告邹举宗,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永刚与被告赫崇斌、林永江、邹举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