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桂平与许淙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平,许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洛川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平。被执行人许淙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平与被执行人许淙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5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许淙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淙涛停止阻挡申请执行人杨桂平对洛川县菩堤乡杨木洼行政村小东沟塬约250亩地(不含陈老三耕种的50亩)2014年所种植的地上附着物的收割、出售。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杨桂平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5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常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