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管字第7号原告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子坪400号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苍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恒,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铁路一村**号。法定代表人罗茂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自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自愿撤回对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撤回对原告重庆市苍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资阳铁驰铁路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杨春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