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兰州盛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银光银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盛典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银光银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盛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建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甘肃银光银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兰州盛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银光银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174093.5元(含执行费24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淼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