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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友法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聂洪学与刘洪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洪学,刘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友法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聂洪学,男,58岁。被执行人刘洪军,男,45岁。本院在执行聂洪学申请执行刘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洪学于2014年11月10日向友谊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洪军自动履行10000.00元,余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洪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