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新疆洪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鲍增书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洪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鲍增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86号申请人新疆洪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农哈哈大世界2-6-2号。被执行人鲍增书(曾用名鲍玉福),男,汉族。申请人新疆洪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增书合伙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7056.15元,执行费755.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有小型汽车两辆,已将其登记手续查封。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7056.15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