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成都格蓝饲料有限公司与黄东、刘树安、高光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格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凉井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0922258-3。法定代表人高建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东,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树安,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光友,男,生于1957年9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694号成都格蓝饲料有限公司与黄东、刘树安、高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主就本案全部执行案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在被执行人黄东、高光友主动向申请人偿还欠款49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成都格蓝饲料有限公司即申请解除对高光友所有在本案中为被执行人黄东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成仁大道208.204号1栋1单元房产的抵押与查封。现被执行人黄东、高光友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格蓝饲料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