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姚锡祥与雷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锡祥,雷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姚锡祥,被执行人雷成林。申请执行人姚锡祥与被执行人雷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姚锡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成林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4月7日,被执行人雷成林尚欠申请执行人姚锡祥借款6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931.2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3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