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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许正东、钱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许正东,钱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3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5号。负责人钱海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永新。被告许正东。被告钱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许正东、钱丽娟金融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2元,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