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鹿敏荣与卢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敏荣,卢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鹿敏荣,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卢玉锋,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鹿敏荣与被执行人卢玉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鹿敏荣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卢玉锋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2015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卢玉锋交到法院1800元,本院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鹿敏荣发放该案款,申请执行人鹿敏荣书面确认放弃余款725元。因被执行人卢玉锋已全部履行法律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663号民事调解书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