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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贵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贵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059-1号原告:德阳市贵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纪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云国,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贵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执行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执行财产涉及本案融资租赁的财产,德阳市贵兰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现在审理中。本院认为两案之间的审理结果有关联性,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故本案应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