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姜书桂与杨希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书桂,杨希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姜书桂,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杨希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书桂与被告杨希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书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书桂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书桂撤回对被告杨希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书桂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王忠林人民陪审员 原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