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有彩、罗爱华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有彩,罗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执审字第8号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苏荣祖,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翼,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李扬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李有彩,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罗爱华,女,1979年4月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有彩、罗爱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7日以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4日多生育一女孩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梅计生征字(2014)第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有彩、罗爱华征收社会抚养费708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14)第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依法于2014年10月17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有彩、罗爱华,被执行人李有彩、罗爱华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梅列区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梅计生征字(2014)第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李有彩、罗爱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有彩、罗爱华必须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到本院或按梅计生征字(2014)第40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指定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70800元;三、被执行人李有彩、罗爱华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陈 忠审 判 员 朱国建代理审判员 连晨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