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张某,现住。被告付某,现住井陉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付某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张某也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不能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