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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柯光明与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光明,陈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5号原告:柯光明,退休职工。被告:陈志辉,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光明诉被告陈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光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2685元,由原告柯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盈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