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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楼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承、童爱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常州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庆丰村共庆。法定代表人任瑞娟,总经理。申请人浙XX邦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5654.17元或查封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欧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5654.1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