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行审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与永嘉县科创铸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永嘉县科创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永行审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周功巨。委托代理人林宗勇、黄晓仙。被执行人永嘉县科创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随克。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4)119号行政决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永环罚字(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1月20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1、停止生产;2、罚款34000元。2015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永嘉县科创铸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4)11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