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吴建中、孟令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吴建中,孟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春然。委托代理人周文兵。被执行人吴建中。被执行人孟令兵。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吴建中、孟令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吴建中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4856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孟令兵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吴建中、孟令兵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孟令兵名下汽车但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建中、孟令兵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吴建中、孟令兵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孟令兵名下汽车但无法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建中、孟令兵名下无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吴建中、孟令兵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老舍乡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建中、孟令兵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