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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申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直炎与吴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直炎,吴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申字第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直炎,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丽,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殿明,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再审申请人唐直炎因与被申请人吴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商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直炎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证据系伪造,申请人从未给被申请人出过借条,本案中的借条上申请人的签名与借条内容是用两支笔书写,且签名位置不在借款人处;2、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借款400000元,但申请人已分两次偿还349039元,且还款时间都在借条时间之后,就是此笔400000元的还款;3、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借条应该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无意中写过名字的白纸上伪造的,故申请法院再审。本院认为:1、被申请人吴殿明主张与再审申请人唐直炎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唐直炎签名的借据一张。唐直炎虽认为该借据不真实,但其对司法鉴定结论并无异议,该鉴定结论认定借据下文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唐直炎又不能提交其他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借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唐直炎主张已分两次偿还34万余元,吴殿明虽然认可这两次还款,但称不是针对本案40万元借据的还款。本院认为,如双方之间除此40万元借款之外,再无其它经济往来,则应由吴殿明负34万余元与本案无关的举证责任。但因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往来关系,且唐直炎庭审中也认可在吴殿明处借款自己并没有记帐,现借据原件也在吴殿明处,故在此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唐直炎承担。因唐直炎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给付吴殿明的34万余元就是偿还本案40万元借款,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定;3、审查期间,唐直炎提交两份证人证言,欲证实双方之间只存在本案40万元一笔借贷关系,已支付吴殿明的35万元支票系40万元借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唐直炎及吴殿明均认可双方之间并不是只有一笔借款,且证言是双方在二审判决后发生争吵的内容,不能对抗原始的书面借据。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唐直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直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代勇全审判员  由 艳审判员  周铁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