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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聚庆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聚庆,王聚波,王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34号申请人王聚庆,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聚波,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申请人王聚华,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秉臣,系王聚波、王聚华的叔叔。(申请人王聚波、王聚华共同委托)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聚庆、王聚波、王聚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聚庆、王聚波、王聚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明义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连郭庄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H03190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7)第1090100056号】,由甲方王聚庆继承,归甲方王聚庆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