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振平、王宏浩与刘泽林、史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平,王宏浩,刘泽林,史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804号原告王振平,男,1951年11月23日,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王宏浩,男,200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宏浩法定代理人李伟,系原告王宏浩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泽林,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史宽义,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负责人李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扬,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平、王宏浩与被告刘泽林、史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平、王宏浩在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林、史宽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追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平、王宏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