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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长进与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进,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元波,井庆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魏长进。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8号4层1门。法定代表人迟元波,总经理。被告迟元波。被告井庆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长进与被告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元波、井庆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长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长进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长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魏长进负担(已付)。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