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8号申请人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办事处营盘村。法定代表人易平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平玮,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票号为3050005322815848,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襄阳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龙腾巨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 丽 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