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沐川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学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弟,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沐川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0日,四川省犍为县人。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住所地:沐川县新街乡木香村。注册号:511100000006621。法定代表人:舒洪松,系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学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给付到期案款30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沐川县新街乡柏杨煤矿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学弟给付案款30000.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艺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