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闪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小义,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某某,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闪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 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