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闪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小义,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某某,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闪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柳 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