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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张某,河北省辛���市前营乡沙河村民顺路46号。被告:郭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李泽术审判员  贾会妍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连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