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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