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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成铁与戚志华、王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铁,戚志华,王莹,王亮,齐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王成铁。委托代理人闫永军,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志华。被告王莹。被告王亮。被告齐宝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铁诉被告戚志华、王莹、王亮、齐宝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铁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原告王成铁承担。审 判 员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靳小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