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1年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新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