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姜xx。被告陈xx。原告姜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鹏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6年农历1月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4年办理婚姻登记,婚生长子陈xx,次子陈xx。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生气被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听从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04年5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婚生长子陈xx,次子陈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农历12月19日打架后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婚姻证明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并已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基础很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相谅解,被告对原告多加体贴爱护,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xx与被告陈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