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汽贸公司与被告拜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某汽贸公司,拜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大荔县某汽贸公司,住所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拜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某汽贸公司与被告拜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某汽贸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某汽贸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某汽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