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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邓东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东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152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东海,农民,住阆中市。2015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东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东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邓东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东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东海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东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东海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朱 坚代理审判员  周海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