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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甫银,何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甫银,何顺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56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甫银,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顺全,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甫银、被告何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从建,被告王甫银、被告何顺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4年4月28日,王甫银驾驶渝CB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色池塘小区方向经桂馥大道往皮鞋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坪小学路段时,该车车头撞击从左往右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李化云、封傅荣,造成李化云、封傅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甫银承担全部责任,李化云、封傅荣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封傅荣垫付了抢救费130488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并未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抢救费130488元。被告王甫银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垫付的费用无异议,应由王甫银来承担责任。被告何顺全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垫付的费用不清楚,渝CBF3**号车已经出卖给被告王甫银,应由被告王甫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王甫银驾驶渝CB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色池塘小区方向经桂馥大道往皮鞋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坪小学路段时,该车车头撞击从左往右横过人行横道线的行人李化云、封傅荣,造成李化云、封傅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甫银承担全部责任,李化云、封傅荣不承担责任。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原告发出垫付抢救费的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垫付了封傅荣的抢救费130488元。原告垫付的130488元已经全部用于封傅荣的治疗。渝CBF3**号登记车主为何顺全,事发时由被告王甫银驾驶,被告何顺全系被告王甫银的继父。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申请书、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其根据交警部门的通知向王甫银垫付了130488元抢救费用,依法有权利向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甫银承担全部责任,渝CBF3**号登记车主为何顺全,被告何顺全虽辩称该车已经出卖给王甫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何顺全系被告王甫银的继父,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王甫银和被告何顺全应连带返还原告1304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甫银、被告何顺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304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被告王甫银、被告何顺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