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翠华与葛现爽变更抚养关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孙翠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7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现爽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现爽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7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广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