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强,陈澄,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4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生。被执行人陈澄,生。被执行人陈晓,生。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陈澄、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陈澄、陈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强借款20000元。二、如被告陈澄、陈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澄、陈晓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陈澄、陈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国强。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0元,执行费用20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自2015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元,至付完为止;(王国强开户行:农行横扇支行账号:62×××17)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给付);三、上述履行完毕,本案执结。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未履行部分的标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执行标的时间较长,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执行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执行标的时间较长,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因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需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未履行部分的标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7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未履行部分的标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