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虹与葛美红、盛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虹,葛美红,盛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52号原告:郭虹,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宗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美红,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盛昌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郭虹诉被告葛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葛美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盛昌银为本案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礼春、人民陪审员乔纪兰、吴云智组成合议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礼春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