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2、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0号原告沈某1,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勇,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沈2,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沈某3,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2、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1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1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