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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沈某1与沈2、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0号原告沈某1,女,195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家勇,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沈2,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沈某3,男,1961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2、沈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1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某1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