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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39-1号申请人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进大门右侧综合楼2楼203号。法定代表人黄丽靖。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7号淡村商贸城叁号楼第五层A3号铺面。法定代表人桂姣莉。担保人叶康,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本院受理原告南宁茗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42839元,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山楂树演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45001594151050721176账户的银行存款2428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二、查封担保人叶康名下位于南宁市桃源路59号40栋3单元4-6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4月6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