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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乔金凤与吴宝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凤,吴宝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乔金凤,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孙启健,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奎,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243号。法定代表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金凤诉被告吴宝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金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乔金凤承担。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