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亚君与陈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君,陈洪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55号原告:李亚君。被告:陈洪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君与被告陈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亚君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