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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亚君与陈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君,陈洪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商初字第55号原告:李亚君。被告:陈洪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君与被告陈洪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亚君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