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乔某某,女,197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科研,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197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乔某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