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家付与被申请人陈明英、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付,陈明英,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付,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英,女,1950年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家付因与被申请人陈明英,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家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沈继红审判员 张 玲审判员 王京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