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喀法执字第7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威与赵元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威,赵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747-4号申请执行人黄威,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元武,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喀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元武的银行存款账户,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元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二、划拨后,冻结被执行人赵元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支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