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信超与庆水、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超,许庆水,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超,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许庆水,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信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庆水、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信超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娟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娟在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