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肖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弼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