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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彦林与王炎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林,王炎,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615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林。被执行人王炎,又名王飚。被执行人褚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炎、褚磊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炎、褚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1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