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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德州隆昭祥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栾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隆昭祥食品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栾福华,史洪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岳福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隆昭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宋奇屯村。法定代表人:栾福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栾福华。被执行人:史洪华。被执行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港街80号。法定代表人:刘子营,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岳福闽。德州隆昭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栾福华、史洪华、岳福闽、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及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4日提级执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德开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亚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