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水撰与吕巧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撰,吕巧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许水撰,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清松、吴冬红,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巧燕,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水撰与被告吴巧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水撰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水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仲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